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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法院:车辆连续发生两次事故,车损如何承担?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侧翻,后方车辆因躲避不及与其发生追尾,侧翻车辆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齐鲁法治(青岛)吕高波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侧翻,后方车辆因躲避不及与其发生追尾,侧翻车辆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又该如何划分?近日,平度法院南村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理赔纠纷案件。
    侯某驾驶一辆牵引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因操作不当撞击道路护栏造成车辆侧翻单方事故。10分钟后,杨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事故地点,因躲避不及时撞上了侧翻的牵引车。两次事故造成了双方车辆及所载货物、道路护栏、路产部分受损,后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某在第一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在第二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杨某在第二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牵引车的登记车主公司A起诉其车辆承保公司B,要求其赔偿车损、评估费、施救费、拖车费。诉讼期间,A公司申请对其车损进行鉴定,经鉴定,其车损金额为68960元,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上述损失。现B公司提起追偿权诉讼,要求被告杨某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C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C申请对案涉挂车因与其承保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及与事故的关联性进行鉴定。后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认定案涉牵引车的车损仅有右后尾灯损坏属二次事故所致,其余损失均为一次事故侧翻导致,后尾灯单价为90元,故法院仅判决支持了原告右后尾灯90元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本案中,因案涉车辆连续发生两次事故,每次事故车辆撞击的位置不同,由此产生的损失亦不同。为公平处理案件,需准确划分两次事故案涉车辆的损失情况,此时,司法鉴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诉讼活动中,要善于运用司法鉴定技术确定案涉标的损失,依法、有据的维护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于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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